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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没了钱没了买房人要讨个说法 集资建房成空花甲老人讨说法

兰州晚报 2012-09-12 15:17 大字

酒泉两级法院:正在积极协调处理

本报讯玉门人焦占福9年前集资在玉门市买了两间门面房,修房人违约,他一纸诉状将修房人诉上法庭。但长达8年时

间历经法院两次裁定后,房子或房款至今还没有拿到手。□晚报记者高慧霞

集资买房竹篮打水一场空?

9月8日上午,记者见到从公园散步归来的焦占福,眼神里充满了迷茫。

2003年元月份,37岁的玉门市黄闸湾乡南阳镇村农民杨某在玉门市华泰商场旁看上了一块地皮,他办完土地手续后钱已紧张,于是四处集资。

在一工地看门老头的牵线下,在玉门做了多年生意的焦占福去看了几次,认为地理位置不错,于是和家人商量后决定集资,以总价25万元购买面积为119.69平方米两间门面房。两人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时交50%即12.5万元,房子交工办产权时交剩余款项,当年4月份该工程开工。

焦占福说,12.5万元对当时的他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他先后向亲戚和朋友借钱给杨某交完首款,合同约定房屋竣工时间是2003年10月30日。杨某没钱了就停工,然后去四处赊欠来材料

就再开工,修修停停,一栋不大的5层楼修了一年多还没能竣工。

2004年5月份,杨某突然将还没交工的焦占福两间门面房租给了玉门联通分公司,玉门联通分公司开始装修做营业厅。焦占福多次找杨某,但杨某拒绝给他交房子也拒绝还钱。

建房人累次爽约法院判决“以房顶债”

协商解决无望,焦占福只得将杨某起诉到玉门市人民法院,2004年11月1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向焦占福返还购房款12.5万元及支付赔偿违约金12.5万元共计25万元,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但在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玉门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2005年4月1日法院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杨某三日内履行案件款及诉讼费26.83万元。

2005年5月30日,经玉门市人民法院合议庭合

议,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保全房屋,法院委托玉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查封的门点房进行价格鉴定。2005年7月14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向杨某送达了房屋执行裁定书,共计执行房屋面积205平方米,价格为281472元,法院的笔录中反映杨某同意以此价格顶抵,但没有签字。同时,玉门市人民法院向玉门市土地局和玉门市房产办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土地使用手续和房屋产权手续办理到焦占福名下,8月2日和8月16日焦占福分别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并于9月5日在法院协助执行下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与玉门联通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此案以执行房屋产权的方式结案。

执行五年后二审法院又“翻案”

2008年8月20日,杨某突然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玉门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三年,2008年10月17日该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202条规定,裁定驳回杨某的执行异议。杨某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0年9月28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玉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

记者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看到,该裁定书撤销的依据也是《民事诉讼法》202条规定及其他解释,认为:“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利的处置,没有当事人签字视为当事人同意以评估财产抵顶债务缺乏法律依据,裁定以执行房屋抵债执行程序不当”等理由。也就是中级法院认为杨某在一审法院执行时最后一次笔录没签字视为不同意。

焦占福告诉记者,看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后,他心凉透了,没想到会有这样的结果。事实上,玉门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先后给杨某做过四份笔录,在这四份笔录中就反映出杨同意付不清款就执行房

屋。在最后一次笔录中因杨某没签字就认为“不同意抵顶”太荒唐。记者从玉门市人民法院执行笔录上看到杨某多处表示:“我的意见是2005年6月30日前付清,如果付不清,法院执行我啥异议都没有”等话语。

焦占福表示,他和杨某的纠纷已于2005年8月由玉门市人民法院执行结案,但《民事诉讼法》是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则,不能去“管”五年之前已经执行完毕的案子。

对于焦占福的说法,8月22日,记者拨通了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院长手机,王院长对记者表示,焦占福和杨某纠纷法院在积极协调,希望通过协调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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