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郭玉红记者从酒泉中院获悉该院终审裁定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7月27日,记者从酒泉中院获悉,该院终审裁定,维持玉门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一超市经营者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一审判决。
玉门市男子李某在甘肃矿区经营“联友超市”期间,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从非法渠道购进假烟进行批发、零售,从中谋取私利8.45万余元,另有4万余元的非法烟草制品尚未售出。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侵犯了国家对烟草市场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遂依照《刑法》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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