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楼市调控方便群众购房,省政府要求各市州—— 适时公布商品房销量价格
本报讯(首席记者梁峡林)商品房销售数量及价格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方便群众购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甘肃省新建商品房销售及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试行)》,要求各市州将商品房销售数量及价格每季度一次上报省上,并适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为稳步推进新建商品房销售及价格统计调查工作,在本方案试行阶段,调查范围暂定为20个市区,分别为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酒泉市肃州区、敦煌市、玉门市,其他市州调查范围暂定为市、州政府所在市区。随着该调查工作的逐步完善,在时机成熟时将调查范围扩展到全省各县市区。
本方案涉及销售套数、销售面积、销售额、销售均价等4个方面的指标,并按用途划分为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4个类别。本方案所需统计资料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建设(房管)部门配合,通过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国家统计局派驻各地统计调查机构和建设(房管)部门统计等各方统计调查收集,按时报送。各市州统计、建设(房管)部门须在每季度初第八日前向省统计局及省建设厅报送上一季度的报表,即每季度报表截止日期分别为:4月8日、7月8日、10月8日、次年元月8日。
根据《试行方案》,新建商品房均价的计算方法为:新建商品房均价=商品房销售额/商品房销售面积。通过该方案所获取的数据要与调查范围内商品房销售网签数据、房地产价格指数统计相互验证。记者还获悉,在住宅类统计中,分为90平方米及以下、140平方米以上及别墅类。
有关人士表示,省上要求,新建商品房销售数量及价格统计数据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确定时间向社会进行公布,这意味着将更加利于群众了解掌握商品房市场行情,也为政府部门制定今后商品房建设及调控提供准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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