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决定

酒泉日报 2019-10-16 08:57 大字

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甘肃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甘人社通〔2017〕160号)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查处结案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之规定,现对酒泉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1.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地址

违法主体全称:酒泉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902351419196N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郊工业园先锋东路1号

2.法定代表人:罗建生

3.违法事实: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8日、7月30日分别接到房志鸿、刘超等6名农民工投诉,称其在该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期间,该公司拖欠房志鸿、刘超等6人工资55691元。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8月16日依法向酒泉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肃区人社劳监改通字〔2019〕第106号),要求该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前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逾期,房志鸿、刘超等6人剩余工资未支付。

4.处理情况:2019年8月16日,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酒泉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肃区人社劳监改通字〔2019〕第106号),该公司逾期未支付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做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针对酒泉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房志鸿、刘超等6人工资案件向该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并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向该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肃区人社劳监告字〔2019〕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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