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将对公职人员交通违法行为问责

酒泉日报 2019-02-20 01:56 大字

本报讯(记者谢沛宏通讯员屈谦)记者从市委组织部了解到,近日,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联合印发《酒泉市公职人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出,交通违法行为将纳入公职人员个人年终考核。这意味着今后酒泉市公职人员若有不文明交通行为被记录,将影响个人评先树优和选拔任用的资格。

《办法》指出,问责是指法律责任、党纪政务处分之外的需要组织问责追究的责任,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

《办法》中所指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包括以行政拘留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其中包含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不服从交通民警指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二是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其中包含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不礼让斑马线、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行人翻越隔离护栏(不走人行横道)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据了解,公职人员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年度累计达到3次以上或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向考核主管机关建议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年度累计达到5次以上或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向考核主管机关建议下调年度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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