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规范纪检机关廉政意见回复工作 市纪委印发《酒泉市听取纪检机关廉政意见工作规程》
本报讯(记者郭军通讯员张瑞)近日,市纪委印发《酒泉市听取纪检机关廉政意见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酒泉市纪检机关廉政意见回复工作。
《规程》规定,需听取纪检机关廉政意见的情形包括:拟任职或提名换届人选的,试用期满拟正式任职的,拟退休的,拟调动或辞职的,拟表彰奖励的,拟提名“两代表一委员”的等9项内容。依干部管理权限,县级、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廉政情况审核,分别由市纪委机关、县纪委机关和市纪委派驻机构负责。其中,涉及市直部门科级干部的廉政审核,市纪委派驻机构需向市纪委机关征求意见。
同时,《规程》明确了纪检机关回复廉政审核意见的7种类型,并对听取意见的干部存在“正在纪律审查”“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逐一明确了回复原则。《规程》还对此项工作的程序、责任部室、完成时限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另据了解,1月至7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回复党风廉政意见4621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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