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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背着妻子卖房 妻子状告房管局要求撤销产权证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兰州市房管局作出的给买方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

西部商报 2016-07-21 18:24 大字

(记者 樊丽) 本是夫妻共有的房屋,丈夫却背着妻子将房屋出售,并且协助买方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孰料,没过多久丈夫的意外离世让妻子发现房屋被售一事,于是妻子以房管局未核实房产的权属为由诉至法院。7月20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这起房产行政案的一审判决,撤销了房管局作出的给买方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

1998年6月,李某与丈夫赵某某共同购买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31.45平方米的房屋,房屋登记在赵某某名下。2013年12月19日,赵某某未经妻子李某同意,与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后赵某某与买方共同向兰州市房管局提交了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和由赵某某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等材料,明确表示涉案房屋不是共同共有,兰州市房管局根据双方申请并审查材料后,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买方名下。2014年10月20日,赵某某死亡。妻子李某发现夫妻共有的房屋被卖后,将买房人诉至法院。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买方不服提起上诉,经兰州中院二审审理,于2016年1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8日,李某将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颁发给买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系赵某某与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房屋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系原告李某与其配偶赵某某共同共有,并以赵某某无权处分为由确认其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基于该合同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行为应当撤销。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已经尽到对材料的审查义务,赵某某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接受询问,隐瞒了涉案房屋是共同共有的真实情况,导致登记错误。现李某请求撤销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判决,撤销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给买方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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