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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先打电话报警

兰州晚报 2012-08-16 15:53 大字

朱先生就是在这里抓贼的

本报讯朱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4286666反映,8月14日中午,他在打工的工地抓了一个“贼”,但他却被酒泉路派出所扣押了6个小时。8月15日,朱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

据朱先生介绍,8月14日中午12点半,他刚从宿舍出来,看见一个人正在翻隔壁工友的床铺,于是上前准备抓住对方,不料两人却打了起来,朱先生的脖子被那人抓了一条血痕,而那人也被朱先生打破了额头。随后,朱先生和工友找到了项目经理,将“贼”送到了职工办公室,没想到“贼”却先打电话报了警。酒泉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将两人带回了所里。

朱先生说:“不知道怎么回事,我被带到审讯室后,从下午1点一直到7点,没有人和我搭话,只有两名协警,期间一直没有警察处理这件事情。我7点从审讯室出来后,发现‘贼\’在院子里溜达。”根据朱先生提供的手机录音,朱先生刚刚进入派出所时,有位警员就称他是“犯罪嫌疑人”。为了此事,朱先生很想不通,他说当时被锁在审讯室的椅子上,手腕都肿了。“我抓了贼,却把我关起来,这是什么道理?”他从派出所出来后,整夜无眠。

“那个贼大概40多岁,身高一米六五,偏瘦,有些秃顶,我们经理说他是工地的架子工。”朱先生说,他从审讯室出来后,警方拟了一份调解协议书,让他签字,并说不签字就不能走。“一共是3条,我只看见最后一条是要我赔偿那个人的医药费,我觉得这很不公平。”协议书是一式三份,但他要留下一份时,警察说没有盖章,暂时不能给。据朱先生讲,8月3日他丢了笔记本电脑和音响。他的工友吴先生告诉记者,9号晚上自己丢了一部手机,蹊跷的是,15日早上,手机却莫名其妙地出现在他的房间里。据了解,朱先生和工友都是住在帐篷里,几乎没有什么防盗措施。

酒泉路派出所的王警官告诉记者:“当时朱先生只是怀疑那个人在偷东西,并没有证据,而且朱先生打伤了人。”王警官说,那个被抓住的人说他只是走错了房间,并没有想偷东西。派出所拟了调解协议,希望朱先生赔偿伤者一定的医疗费。但朱先生签完字后已经下班,所以没有盖上公章。于是,民警就让朱先生第二天来派出所拿协议书。王警官说,警方并没有强制朱先生签字,至于他一下午都待在审讯室,是因为下午警员都外调了。这属于警方的口头传话,8小时之内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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