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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终审私放超限车辆“内鬼”

兰州晚报 2012-06-06 16:46 大字

本报讯清嘉高速公路(清水——嘉峪关)嘉峪关收费站收费员、路政员以遮挡微波测速仪和“倒卡”的方式,使通过该收费站的超限车辆逃避应交的超限补偿费,并从中大肆收取司机的好处费。2012年2月,法院一审判处高某某、贾某某和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七年。3人均提起上诉。昨日,省高院对3名“内鬼”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现年39岁的贾某某,案发前系酒泉高速公路管理处清嘉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酒泉收费站收费员、警卫班长。2011年6月,贾某某利用警卫班长的职务,采用倒换通行卡的方式,先后3次放行由谢某带领的6辆超限车辆,以此逃避道路通行费。事后,贾某某收取好处费6000元。仅一个月后,贾某某再度放行谢某带领的10辆超限车辆,并拿到好处费3万元。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6月至2011年8月的两个月时间内,贾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先后4次共放行超限车辆32辆,为此受贿共计8.4万元。嘉峪关法院一审认为,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一审判决,贾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贾某某所得赃款8.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年49岁的张某某,案发前系嘉峪关市公路总段镜铁公路管理分段养路工。25岁的高某某,此前担任清嘉高速公路嘉峪关收费站收费员、警卫班长。2009年8月至9月,高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放行多辆超限车,并收取一定数额的“带车”费。高某某分得好处费2万元;张某某得手5万元。经查,从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张某某在嘉峪关收费站放车过程中,共受贿37.1万余元。高某某共受贿12.8万余元。嘉峪关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贾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省高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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