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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人保分公司总经理被判刑

兰州晚报 2011-12-22 19:16 大字

本报讯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郑占锋指使公司财务部经理李小玲采取隐匿收入不入账的手段,经秘密商议,共同侵吞公款42474.40元,日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人构成贪污罪。

私设账外“小金库”

郑占锋,男,51岁,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2007年12月至今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1年6月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逮捕。李小玲,女,39岁,2007年4月至今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财务部经理。2011年6月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逮捕。

2009年11月份,被告人李小玲到敦煌支公司监交财务手续过程中,敦煌支公司报账员许某将收入的4万元售房款和39990元车辆理赔款两笔账外资金交给李小玲。李小玲请示郑占锋同意后,将以上两笔款共计79990元现金带回酒泉分公司交给徐某保管。2010年年初,徐某收到酒泉分公司的两辆售车款17525.60元和两笔先进集体奖励款20500元,仍由其保管。以上共计账外资金118015.60元。2010年春节前该公司将其中2700元给后勤人员发放了福利,剩余的115315.60元仍由徐某保管。

指使“发奖金”

2010年2月9日,临近春节,徐某向被告人李小玲提出115315.60元账外资金放在保险柜不安全,李小玲向郑占锋汇报了115315.60元账外资金的来源,请示郑占锋该笔资金如何处理,郑占锋指示李小玲将115000元发给郑占锋等8人,让李小玲拿出具体分配方案。李小玲根据郑占锋的指示在电脑中拟定了115000元资金的发放表,交郑占锋审查,郑占锋对该表中部分人员的金额进行修改后,让李小玲按其修改后的金额立即发放。其中,郑占锋、李小玲各分得3万元。

2010年4月,被告人郑占锋带领该公司中层领导到玉门支公司调研时,将自己的“奖金”2万元现金交给李小玲,让李小玲将售车款入账。后李小玲让徐某将17525.60元售车款入账。

酒泉市肃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占锋、李小玲在分别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总经理、财务部经理期间,利用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采取隐匿收入不入账的手段,经秘密商议,共同侵吞公款42474.4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判决被告人郑占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小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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