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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迷买彩票 挪用公款50万肃州区一房产销售经理一审被判7年

兰州晚报 2009-11-26 10:12 大字

本报讯 46岁的高某原是酒泉市肃州区某房产公司销售部经理,在职期间,她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客户交来的购房款挪用,同时打着公司领导的旗号向内勤借款供其购买彩票。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先后侵占公款50余万元。近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07年11月5日,客户程某到销售部交购房款时,因内勤杨某不在,销售部经理高某便收下程某的8万元购房款,并给程某打了一张白条,事后这笔款没有上交财务。2007年12月3日,另一客户何某交购房款时,高某将何某的5万元现金收下后,也打了一张白条,钱也没有上交财务,而是拿着这些钱买了彩票。事后,当程某找内勤杨某换收据时,杨某向高某要8万元,高某却说公司用掉了。杨某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后,只得拆东墙补西墙,将其他客户交来的购房款以程某的名字进到公司财务账上,给程某开了张8万元的正式收据。除此之外,高某还于2007年10月至11月,6次以公司领导急需现金处理内部业务为由,先后从杨某手里拿走其保管的购房款39万余元,并给杨某打下了借条。高某每次借钱时,都答应杨某等一下把财务手续给他办下来,但一直没有办。杨某催要,高某就说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好,办不下来,或者就对他发一顿牢骚,一直拖着不还钱。后来由于杨某疏忽大意,办公室抽屉没锁,高某所打的欠条全部丢失。

2008年8月,房产公司对公司财务进行查账时,杨某因账目亏空无法交差,而高某又恰巧外出,杨某只得三番五次给高某打电话让她还钱。在杨某的多次催要下,高某于9月10日委托其亲属还给杨某8万元,但这些钱远远不够填补她挖下的窟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某房地产公司销售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购房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判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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