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酒泉日报 2019-02-28 01:02 大字

梁建晶(身份证号:622123199308080659):

我局于2018年8月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金食药监食罚〔2018〕68号),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6袋(货值金额335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8年8月26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塔县支行缴清应缴罚没款5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元,共计10000元。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金食药监食罚催〔2019〕6号)。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金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特此公告。

金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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