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酒泉讯首席记者董开炜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公安分
本报酒泉讯(首席记者董开炜)8月30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协警茹思明酒后驾车撞伤一名男子,致使该男子8月3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9月1日,此案移交至金塔县公安局办理。
据了解,家住肃州区总寨镇沙格楞村5组的茹思明,2015年8月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警大队招聘为交通协管员实习。8月30日零时40分,茹思明与他人聚餐并饮酒后驾驶甘F14194号私家车沿肃州区南大街行驶时,撞伤行人武鑫焱。事故发生后,茹思明及周围群众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将伤者武鑫焱送到酒泉市人民医院抢救。8月31日15时47分,武鑫焱经抢救无效死亡。
肃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警后即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经调查发现茹思明涉嫌酒后驾驶,当即聘请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采集了茹思明血液,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8月30日,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为:茹思明血液酒精含量为49.5mg/100ml,属饮酒驾驶。因茹思明酒后驾车、致人重伤涉嫌交通肇事罪,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于8月30日23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记者了解到,死者武鑫焱今年30岁,系肃南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
因肇事司机茹思明系肃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协管员,经酒泉市公安局指定管辖,9月1日,此案件已交由金塔县公安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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