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金塔讯首席记者董开炜记者获悉酒泉市医院总务
本报金塔讯(首席记者董开炜)记者12月23日获悉,酒泉市医院总务科长李某在担任医保科、总务科负责人期间,借医院采购之际收受供货方好处费39000元,近日被金塔县法院一审判处缓刑3年。
现年43岁的李某,2002年6月至2011年8月任酒泉市人民医院医保科科长,2011年8月至案发前任该院总务科科长,2014年5月20日被金塔县检察院批捕。法院查明,李某在担任酒泉市医院医保科科长、总务科科长期间的8年多时间中,负责或经手医院病房和办公室等场所的床单、被套、办公用品等物资的采购业务,一些商贩为了能够向医院供货,通过各种渠道与李某套近乎,而李某在每次采购时都雁过拔毛,先后十多次收受经销商或他人好处费39000元。由于李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被金塔县法院一审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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