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董子彪名刑满释放人员凌晨盗窃时竟将一妇女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3名刑满释放人员凌晨盗窃时,竟将一妇女强行带走实施强奸后投入河中用剪刀刺杀。11月10日,记者获悉,省高院终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主犯郭维有、王生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从犯贾小伟有期徒刑10年。
一份DNA样本揭开一桩惨案
2011年一份来自在押人员的血液DNA样本,揭开了一起多年前的强奸杀人案。该案犯名叫郭维有,生于1978年,曾屡次入狱,涉及罪名有盗窃罪、诈骗罪、交通肇事罪。2010年在酒泉监狱、2011年在瓜州县西湖派出所被采集过两次血样,也正是因为血样的采集,揭开了其杀人罪行。2005年7月6日零时许,郭维有、王生国、贾小伟三人在原安西县人民医院门口停车棚盗窃摩托车时,发现被害人薛某某在停车棚下滞留。为排除妨碍,三人强行将薛某某拖上摩托车带离至原安西县北大桥老桥南岸河堤上,郭维有和王生国先后强奸了薛某某,贾小伟按住胳膊帮助实施强奸。后郭维有与王生国将薛某某扔进北大河水中,三人在桥上看见薛某某从水中挣扎着爬向河北岸,又追至河里,郭、王二人对薛某某拳打脚踢后,郭维有持剪刀在薛某某背部连续捅刺数下后,薛某某倒在水中被冲走后死亡。
次日,有人报案称河边有一具裸体女尸。警方核查了解到死者薛某某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除了在其阴道内采集发现可疑体液样本、确认其系被锐器刺破肺部失血性休克死亡外,警方未能得到其他线索。直到2011年,在押人员郭维有的血液DNA样本出现,薛某某被杀案才真相大白于天下。
一审宣判后两主犯上诉被驳回
今年4月11日,酒泉市中院一审认为,郭维有、王生国和贾小伟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且属二人以上轮奸。强奸后,为杀人灭口,郭维有、王生国共同将被害人从桥上扔进河水中,殴打被害人,郭维有持剪刀在被害人背部连续刺戳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郭维有、王生国为主犯,贾小伟起辅助作用,为从犯。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郭维有首先提议,王生国紧紧跟随,二人均为主犯。
经一审法院调解,郭维有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2万元、王生国家属代其赔偿1万元,贾小伟家属代其赔偿4万元,被害人家属接受赔偿并对刑事部分要求法院依法判处。法院以郭维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王生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贾小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郭维有、王生国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省高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处刑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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