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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草案规定: 破坏自然文化遗迹最高可罚50万

甘肃经济日报 2015-07-29 21:5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吕霞 实习生 贾丹丹)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提出,省政府、酒泉市政府和敦煌市政府应当将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并逐年加大投入。在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敦煌历史文化名城资源保护费,专项用于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条例(草案)》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内禁止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改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等活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遗址;不得破坏自然遗产及周边的历史风貌、自然风貌、生态环境;不得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古树名木及自然文化遗迹的,由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进入大漠、戈壁、山峦、水系、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域进行挖沙、取土、砍伐、狩猎、烧荒等活动的,或在规定线路和区域外进行科考、拍摄、探险、娱乐等活动的,由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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