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历史文化街区内禁止6种行为
◇记者 吴少华
鑫报讯 昨日,记者获悉,为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加强对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甘肃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即日起至5月30日期间就《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电子邮箱(gssrdjkwwwyh@163.com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路9号(730046))、传真(0931—8771090 )、电话(0931—8771091 8771092)等多种途径与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设立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草案》规定,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为: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存续的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传承的空间。包括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自然遗产及维持其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以及大漠、戈壁、山峦、水系、湿地等。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自然生态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草案》提出,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同时,设立和征收敦煌历史文化名城资源保护费,专项用于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
6种行为历史文化街区内禁止
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的保护方面,敦煌市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划定核心保护区,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持原有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保护反映历史文化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特色。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演艺或游乐等有可能影响历史风貌、传统格局的活动,应当制订保护方案,报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管理机构审批。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内进行危旧房屋修复改造,应当保持其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申请危旧房屋修复改造,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历史风貌、传统格局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查修复改造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内禁止下列活动: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改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特色;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其他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行为。
建设工程选址避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
在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方面,敦煌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保护,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于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方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查;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应当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保护。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文物安全。民间收藏机构和个人对合法持有、收藏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捐赠可移动文物,或者以回购、受赠等形式参与海内外流失、流散文物的保护工作。
未经批准进保护区拍摄最高罚款2万元
据规定,破坏、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古树名木及自然文化遗迹的,由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保护区和大漠、戈壁、山峦、水系、湿地等自然风貌区进行科考、拍摄、探险、娱乐等活动。确需进行科考、拍摄、探险、娱乐等活动的,应当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据悉,未经批准进入大漠、戈壁、山峦、水系、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域进行科考、拍摄、探险、娱乐等活动的,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进入大漠、戈壁、山峦、水系、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域进行挖沙、取土、砍伐、放牧、狩猎、捕捞、开垦、采石、葬坟、烧荒等活动的,由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敦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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