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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阿克塞草原有了新“保护伞”

甘肃日报 2013-07-10 21:29 大字

本报记者 吕宝林

5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新修订的《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和《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条例》,为天祝县、阿克塞县草原保护利用撑起了新的法律“保护伞”。

原有的《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于1994年9月1日公布施行,1999年进行修订;原有的《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条例》于1999年10月6日颁布实施;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两县草原保护和建设,有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草原重利用轻建设、超载过牧现象严重,草原鼠害、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频发,草原退化、沙化和荒漠化趋势加剧,现行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草原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通过修订。2006年12月1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修订为《甘肃省草原条例》。为了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也为了适应农牧区发展实际,强化草原保护、建设与合理利用,天祝县人大常委会、阿克塞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原有草原条例进行了修订,今年5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两县新修订的草原条例。

新修订的《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突出强调了对草原的保护。条例规定,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每5年进行一次草原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草原质量,依据国家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建立草原资源档案及数据库。同时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草原的建设和保护。对坡度在25度以上、水土流失严重及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条例规定,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明确了基本草原的类型,包括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草原,重要放牧场,草原科研基地等。规定对基本草原建立档案,绘制分布图,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明确规定了在基本草原上要禁止的行为,包括猎取、捕杀、买卖和运输草原鼠虫害天敌,开垦草原、铲挖草皮、泥炭等。规定实行草畜平衡制度。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应当不定期地对草畜平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核定草原载畜量并公示,层层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规定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条例还对草原经营流转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草原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至50年,承包经营的草原允许在不改变草原用途前提下,采用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依法就近流转。并明确规定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阿克塞人大常委会将修订的重点放在了草原的规范化承包、草原的保护利用、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与管理三个方面。为加强对草原利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有效运用法律手段引导、鼓励牧民切实保护和建设好草原。条例专设“草原保护利用”一章,明确规定,拥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草原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谁使用、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并对草原建设、保护,征用、占用草原,草原鼠、虫害和毒害草监测与防治等做了详细规定。

奖励与处罚是阿克塞草原条例修订的重点部分。依据《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和《甘肃省草原条例》相关规定,《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条例》专设了“奖励与处罚”一章,对超过核定载畜量放牧、非法开垦草原、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无证采集或未经审批收购出售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草原上铲挖草皮、泥炭等破坏草原生态植被的违法行为,以及盗用破坏草原防火设施和在草原防火期内不按规定采取防火措施或未办理防火手续等行为,都做了细致明确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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