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救助基金帮了大忙 遭遇事故 治疗费愁坏伤者
本报记者李胜男
9月18日14时40分许,辛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于北湖辖区滨河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步行的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医生诊断为多发性外伤、右侧肩胛骨骨折等多处损伤。李某某伤势较严重,影响自理能力,抢救费用较高,家庭无力承担,李某某全家内心十分焦急。
由于受害人李某某符合《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垫付情形之一: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北湖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告知李某某这一政策后,又与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接,迅速启动了社会救助绿色通道,为李某某垫付了抢救费用4万余元。
事后,李某某家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项目给予高度赞誉,并对北湖交警大队社会救助基金站点表示感谢。
雪中送炭这笔钱解了难题
本报记者李胜男通讯员朱力赵澍
近日,邹城市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到一起肇事逃逸事故报警,经过出警调查,事故中有一人受伤,肇事者逃逸。
9月3日19时20分许,仇某某由南向北步行至邹城市平阳寺新村杏行村处时,被一电动自行车由后方将仇某某撞倒,致仇某某受伤,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肇事者至今没有抓获。
由于肇事方逃逸,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让本不富裕的仇某某一家顿时陷入困境。事故处理民警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迅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程序,第一时间为伤者开具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并积极帮助其家属准备所需材料。经过上报审批,9月22日分别为仇某某垫付救助基金57954.63元,使伤者得到有效救治,化解了仇某某一家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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