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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加快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无证排污不服管,按日计罚

济南日报 2017-09-08 10:50 大字

本报讯近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为做好今年环保突出问题的整治工作,济南市出台了《济宁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根据《行动方案》,今年济南市PM2.5年均浓度将达到63微克/立方米以下,同比下降10%。

年底前,重污染企业退城进园基本完成“今年,济南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63微克/立方米以下,同比下降10%;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12微克/立方米以下,改善幅度不低于11%;NO2年均浓度达到40微克/立方米以下,改善幅度不低于3.6%;SO2年均浓度在当前基础上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0%。”根据《行动方案》,为实现大气环境污染物浓度降低,济南市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量,并将2017年煤炭总量控制在4860万吨。

同时,济南市将加快化工、发酵、医药等恶臭气体污染严重企业搬迁改造,引导和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建成区内及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石化、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济南市将提升现有各级各类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准入环境门槛。”据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济南市将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防止落后产能及污染异地转移。

月底前,所有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根据《行动方案》,济南市将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导热油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对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等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10月1日开始,凡瞒报漏报10蒸吨以下燃煤炉具、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将严格问责。

今年9月底前,所有燃煤发电机组(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下个月起,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机组(锅炉)一律停产。

从10月1日起,济南市所有火电、钢铁、石化、建材、化工有色、水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将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按从严原则执行,逾期不实施设施改造的,实施停产整治。

截断污染源,对“散乱污”企业先停后治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济南市将区别情况分类处置。涉大气污染排放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9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自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将面临严肃问责。

为深入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济南市将以推进气代煤和电代煤工作为重点,在全市域内集中开展散煤清洁化替代。今年10月底前,济宁主城区(外环路以内)和县(市、区)主城区天然气全面供应到户,所有散煤“清零”。同时,全市将在10月底前完成5.3万户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程,其中任城区、邹城市、兖州区、曲阜市各0.55万户,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0.23万户,其他县(市、区)各0.33万户。

此外,济南市还将于10月底前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12月底前,完成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于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于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实施按日计罚。(杨柳报道)

新闻1+1PM2.5浓度不降反升,将问责县区主要负责人本报讯近日,《济宁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出台,济南市将对全市各级主要负责人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问责。其中,环保部组织的“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山东省环保厅组织的各类环保督查整改落实情况及各县(市、区)、各功能区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均纳入量化问责。

同时,今年9月及之后每月,环保部及山东省环保厅组织的各类环保督查或巡查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以及今年10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及山东省环保厅组织的各类环保督查或巡查新发现的,涉及“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机动车污染、油品升级及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不力、秋季秸秆露天焚烧、扬尘污染、油烟治理不到位等9方面问题的数量也将纳入量化问责。

根据未按照要求完成交办整改问题的数量,以及各类环保督查或巡查中发现的纳入量化问责的大气环境问题数量,济南市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问责。其中,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将问责该县区主要负责人。

(杨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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