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济宁日报 2020-04-09 08:07 大字

当事人:李以春,身份证号码:370811196201030518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柳行办事处杨庄村后西街235号

本机关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孟子大道南、天玺小区4号楼北侧、一单元天井处搭建房屋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做出限期15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高新处字〔2020〕第1-01-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选择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者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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