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宁日报 2020-03-10 00:37 大字

辛仰保(身份证号:37082619681017****):

本单位对你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案已做出处理决定。你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370811201900009)。

因本单位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告知予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请你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济宁市任城区各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任城区、兖州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北路69号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和港航执法大队案件处理科

联系电话:0537-5668276

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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