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豆引发赔偿纠纷 拒不执行被判刑
图①:执行人员商量案情。图②:鱼台执行局执行团队赶赴被执行人家中。图③:申请人领取执行款。□本报记者尹彤姜国乐
本报通讯员江良局屈庆东窦红
天气越来越热,再过一个多月,就是小麦收获的季节。每到那个时候,一些大路、小路会被晾晒的小麦霸占,于是车底插满秸秆的汽车、被压过散落满地的粮食成了一景。路边晾晒粮食有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最近鱼台法院执结了一起案件,起因就是路边晾晒的豆子。
事情发生在2014年10月份的一个夜晚。鱼台县张黄镇王庄村村民王某骑着摩托车载朋友回家,行驶到清河镇蔡王村村南柳编厂门前时,一个刹车后连人带车摔倒在路旁,王某当场就昏了过去,醒来后已经在医院了。原来,当时路边有人在翻晒豆秸,因为天黑王某没看到,结果滑倒摔伤,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原发性脑干损伤等,在医院治疗了一个月,花了6万多元。
出院后,王某将当时晒豆秸的夫妻俩王某某和路某某告上法庭,并经司法鉴定遗留左上肢不全瘫评定为七级伤残,遗留左眼上睑重度下垂、瞳孔散大、视力损害(盲目3级)评定为九级伤残。王某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156846元。
2015年7月,鱼台法院就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原告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某、路某某负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并无不当,法院认可。被告王某某夫妻二人是在道路上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二被告应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三日内向原告王某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7054元。
案件虽然判了,但被告王某某夫妻不服气,也无法接受,并提起了上诉。同年11月27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夫妻二人拒不执行,2016年3月7日,申请人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鱼台法院执行局立案后,执行一庭庭长董拓基带领执行团队开始对被执行人王某某、路某某做工作。但两名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且未如实申报全部财产。鉴于此,同年6月16日、7月1日,法院对王某某连续采取了两次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但顽固的被告人仍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而且,法院在2017年6月8日已经续行查封路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路某某、王某某却在查封期间擅自将小轿车抵债给他人,致使法院无法对该车进行处置,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是,鱼台法院执行局在2017年10月30日将案件线索移送鱼台县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宁站派出所在同年11月22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11月24日被告人路某某到鱼台县公安局投案,并将执行款47054元交到鱼台县公安局。2018年1月31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对执行款的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垫付案件受理费等款项自愿放弃,并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路某某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生效后,不但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擅自处置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造成人民法院裁判不能执行的后果,侵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件审判长张永华表示,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且得到了申请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路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只是晒了个豆子,结果赔了4万多,还被判了刑,从被告人的角度看,自己是“倒霉”,可究其根源,却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
鱼台法院执行局局长许新华告诉记者,其一在路边晒东西本违反了相关法律。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夫妻二人的行为确实是不恰当的,且法院已经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了责任划分。其二,法院一审二审都已做出了相关裁决,但夫妻二人拒不执行,不仅对执行法官的多次劝说无动于衷,更无视法院的查封行为,无视法律的行为只能是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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