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法院 签发首份律师调查令
近日,汶上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签发了首份律师调查令,以帮助代理律师顺利调取相关证据,维护当时人合法权益。
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王某于2010年-2015年间陆续向原告徐某借款80余万元,用于缴纳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发放工人工资。借款到期后,王某仅按约定支付了部分利息,未履行还款义务。徐某诉至法院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告王某与山东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双方的债权债务情况,遂向汶上县法院提出律师调查令的申请。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汶上县法院经对律师调查令进行了审查,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向原告两名代理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并在调查令中明确了律师信息、调查范围、有限期限及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这是汶上县法院签发的首份律师调查令,调查令签发后,两名代理律师前往被调查人处调取证据,被调查人亦积极配合,取得了良好效果。
调查令的签发有章可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并推行“律师诉讼调查令”制度的建议的答复》,律师调查令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证据的法律文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有相应的调查取证权。
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既可以弥补当事人和诉讼代理律师取证的局限性,发挥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院证据查询效率,缓解办案压力,是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有益尝试。通讯员李新新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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