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巧用“会前十分钟”学懂用活《监察法》
本报汶上讯(通讯员孔呈)“监察法第11条提出的‘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职的领导人进行问责\’,这里的‘问责\’,不仅仅指按管理权限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作出问责决定,也包括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汶上县纪委监委灵活利用会前十分钟时间,认真学习《监察法》,切实用《监察法》指导工作实践。“巧用‘会前十分钟\’学懂用活监察法”已成为汶上纪委监委会前的一个常态。
汶上县纪检监察机关在自身学好《监察法》的同时,与各部门协调配合,将学习、普及《监察法》的内容在全县范围内推广,要求各部门利用简短的会前十分钟,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学习《监察法》。同时,坚持《监察法》学习常态化、制度化,明确规定,除专题性、集中性学习教育外,各类会议尤其是一定规模的会议,会前都必须开展至少十分钟的《监察法》学习,克服了集中专题学习时间跨度长、人在心不在、实际效果差等弊端,有效解决了学习“一阵风”问题。通过下发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图版、观看警示教育片、剖析典型案例等方式,突出监察法内涵理解和实际运用,迅速在全县掀起学用监察法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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