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件边督边改情况一览表
批次受理编号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
属实
处理和
整改情况
问责
情况
提报212021
0429-50
夏镇某润滑油经营部负责人张某军,质疑微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其下达的行政处罚是否合规等问题。微山县其他2021年5月8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1、该润滑油经营部工商注册地址位于微山县夏镇,负责人张某军,其建设的加油船位于微山县夏镇西港京杭大运河沿岸交汇处。2020年3月,按照《微山县落实“四减四增”要求严厉查处黑加油站点工作方案》和《打击夏镇西港水域流动加油船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微山县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发现张某军违规建设一艘加油船,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自2013年起一直在经营销售柴油、润滑油、机油。2、对于行政处罚是否合规问题。因张某军未批先建加油船的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追溯期限,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其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20年3月2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0年3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微罚告字[2020] 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微罚听告字[2020] 18号),2020年4月13日组织举行了听证会,2020年4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微罚字〔2020〕18号),罚款20万元。其后,因张某军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罚款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催告书》,于2020年11月19日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2020年11月20日,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826行审56号《行政裁定书》。目前,该案件处于微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综上,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对其立案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合规。3、对于该经营部监管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对环评手续齐全、纳入污染源名录的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同时对信访举报问题进行检查,履行了部门的监管责任。该经营部2013年之前利用新河街门面批零机油、润滑油,未涉及柴油销售,依据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经营批零机油、润滑油业务不需要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文件,也不属于环保日常检查的范围。张某军于2013年在夏镇西港京杭大运河沿岸交汇处(非工商注册地址)擅自建设加油船,违规经营柴油、润滑油、机油,未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且2020年3月19日联合行动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前,生态环境部门也未接到关于该经营部的信访投诉,未发现环境执法人员故意不去查处等违规问题。4、关于纸坊一加油点的查处情况。信访提到的纸坊加油点位于夏镇街道纸坊管区,2020年5月建设20立方柴油储罐一个,贮存的柴油自用不对外经营。2020年8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对其“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罚款1.05万元,微山县商务局联合夏镇街道对该柴油贮存点进行了取缔。下一步,微山县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非法加油站(船)的摸底排查,确保发现一个、整治一个,坚决遏制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否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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