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遭围殴用剪刀刺伤一人 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本报济南7月17日讯(记者马云云崔岩通讯员寇文一侯秀丽)对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山东省微山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正当防卫,近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次日,当事人殷某明向微山县检察院赠送了一面“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的锦旗。
殷某明住在微山岛上,因家庭条件不好,就修整周围废弃的河沟养殖鱼、龙虾等补贴家用。6月6日晚上11点多,殷某明穿着水裤在河沟里下地笼捕鱼时,被饮酒后路过的刘某等4人误认为偷盗者,双方发生争吵。争吵后,殷某明向相反方向走出30余米后,刘某等4人追上对其围殴。其中,有人用拳头击打其面部、有人用脚踹其身体、有人掐住他的脖子往地上按。殷某明身穿水裤行动不便,始终躲避后退,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用于修剪地笼的剪刀向身前捅刺,致殷某腹部受伤。随后,殷某明逃离现场,刘某等3人继续追打,直至殷某明躲进河沟才结束。经鉴定,殷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公安机关以殷某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徐绍宏仔细审阅案卷,反复观看监控录像、复核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殷某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双方发生口角后,殷某明向反方向离开30余米后,刘某、殷某等4人追上殷某明实施殴打行为,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殷某明连连退让,边逃边被动挨打,在遭到对方围殴时才被迫防卫,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对方以保护自身安全。
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时候,检察机关内部也有争议,殷某明将人刺成重伤,其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呢?多数人认为,殷某明防卫措施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案发时间是在深夜,案发地比较偏僻,周围无人,且殷某明穿的水裤在湿水后增重近20斤,行动缓慢,而行凶的是4名成年男性,对比下双方实力悬殊,殷某明借助剪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另一方面,在殷某被刺伤后,其同伙仍然追打殷某明,侵害行为没有停止,所以,殷某明拿剪刀挥刺的行为不足以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最终,微山县检察院对殷某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向微山县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启动监督撤案程序。微山县公安局于7月12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而刘某等4人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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