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法院全力打击拒执犯罪行为

大众日报 2018-07-25 03:44 大字

专项行动期间,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去村里走访。□记者尹彤

通讯员屈庆东郭允政报道

本报微山讯日前,微山县人民法院结合辖区实际,深入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法治权威,促进社会诚信。

专项行动期间,微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拒不执行判决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并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褚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5年8月5日,微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种某某与被执行人褚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褚某、赵某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人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经法院处罚后,二人仍不履行。经查询,褚某名下有宝马车一辆,赵某名下有五菱车一辆,并在其住地正常经营商店。

被告人褚某、赵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微山县人民法院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在侦查期间褚某、赵某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偿还种某某11万元欠款,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褚某、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另一起案件则是在2011年7月份判决,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2年3月22日,微山县人民法院基于刘某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然而宋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还将其停放的挖掘机开走,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一台挖掘机,情节严重;在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将查封的一台挖掘机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宋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其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将继续履行。

微山县法院还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机关的支持,强制执行了一起案件。

2014年4月,5名原告承包了留庄镇南羊庄村南大坝和南杨庄小学的地基垫土工程,并就价格及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但完工后村委会一直未付款,被告于当年11月2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共计531550元,并约定于2016年1月1日前全部付清。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案件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2017年9月份判决,要求被告南羊庄村村委会在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支付5名原告531550元及从逾期之日至偿清之日的利息。但南羊村村委会拒不执行。2017年10月11日,执行案件立案。执行人员在2018年3月28日,前往微山县留庄镇政府冻结了被执行人南羊庄村委会55万元的塌陷地补偿款。其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信息称:新安煤矿已将被执行人的塌陷地补偿款转到微山县留庄镇政府。微山县人民法院在5月16日向微山县留庄镇政府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留庄镇政府协助将被执行人南羊庄村委会的55万元塌陷地补偿款汇至微山县人民法院账户。

为尽快执行案件,微山县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留庄镇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最终,将55万元的塌陷地补偿款追回,划到法院账户,本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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