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买1000余尾鲤鱼幼苗放生 顶风作案!鱼没吃进嘴获刑十个月
本报记者赵豫
通讯员寇文一 杨艳辉
6月4日,微山县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主犯杨明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6人投放微山湖鲤鱼幼苗1000余尾。
2016年底,杨明辉花了8000余元购买了增氧机、柴油机、发电机、电圈、电容等设备,安装固定在一艘6吨重的水泥挂浆船上。杨明辉及其妻子以每人每天100元的价格雇佣了4个人,6人分工负责开船、电鱼、捞鱼。2017年3月6日13时许,6人从微山县留庄镇南羊庄村出发,驾船到留庄镇靠近滕州市“红荷湿地”的微山湖水域进行电鱼。刚开始电鱼5分钟,就被渔政站的工作人员发现。经过清点,杨明辉等人捕捞渔获物3斤,除一条黑鱼外,剩余均是体型较小的鲫鱼。
2017年南四湖及其贯通河道的禁渔期自3月1日起至6月25日止,期间,上述水域禁止一切捕捞作业。杨明辉等6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电击这种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8年3月8日,公安机关向微山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过评估,微山县渔业综合管理委员会出具评估意见,认为杨明辉等人使用的柴油机和电机功率较大,交流电场产生的扩散电流对电场范围内的各类水生动物产生强烈的危害,直接导致损伤、畸形甚至死亡,危害面广,没有品种选择性,大小通吃,而且对鱼类性腺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导致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繁衍。另外,电鱼导致直接损失120元,间接损失鱼卵224.1万粒。专家建议放流规格为50克/尾的微山湖鲤鱼幼苗1120尾,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6月4日14时30分,杨明辉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微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仅得渔获物3斤,情节较轻,而且一贯表现较好。对此,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被告人之所以捕捞的鱼少,不是被告人的本意,而是因为职能部门的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渔获物虽少,但其使用大功率电击捕鱼的方式危害巨大,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失也是长期的、隐蔽的,如果此风得不到遏止,日积月累,微山人民赖以生存的湖区生态资源将遭受灭顶之灾。为维护湖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益,检察机关向法庭提出判令被告人以实际放流行动维护湖区“绿水青山”的诉讼请求。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微山湖下级湖水域,6名被告将1000余尾鲤鱼幼苗放流微山湖中。
(文中人物为化名)
6名被告人将1000余尾鲤鱼幼苗放流微山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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