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不处置非法采砂,记过

济宁晚报 2019-07-08 10:18 大字

本报记者 万德龙

近日,市纪委通报了3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

1、泗水县原国土局中册中心所原所长吴振不作为问题。2017年11月到2018年5月,泰安市居民刘某等人未经批准,在泗水县莲花峪村占用耕地开办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时任泗水县国土局中册中心所所长吴振明知刘某等人在其辖区内非法采砂,未予处置。2019年3月,吴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邹城市田黄镇副镇长李振江在“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履职不力问题。2018年10月9日、11月25日,李振江两次在上报填写“大棚房”问题报表中,漏报属于清理范围的某农业公司在蔬菜大棚用地上建设的餐厅、管理用房等,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2月,李振江受到记过处分。

3、梁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新起工作不负责问题。2016年5月,李新起工作不负责任,撰写的民事判决书中,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和被告人姓名与庭审事实不符,造成了该案再审。2019年4月,李新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泗水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泗水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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