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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引发三起官司 七年纠纷一朝执结

济宁日报 2017-10-11 12:43 大字

2012年张某与段某某夫妇签订《房屋交换协议》,双方约定:张某用其所有的商品房与段某某所有的住宅(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互换,并由段某某之姐段某担保。后张某某将其商品房过户到段某某名下并占有了涉案房屋。

2011年刘某因段某某借款未还向泗水县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当时归段某某所有的涉案房屋进行了预查封,后该案判决段某某支付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1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泗水县法院将该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最终裁定涉案房屋给付刘某折抵欠款。张某拒不搬出,刘某起诉要求张某搬出涉案房屋,法院一二审判决均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张某无奈于2015年对段某某夫妇及段某提起诉讼,,泗水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段某某夫妇赔偿张某经济损失,段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案均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以其仅一套住房,且有73岁高龄、患癌症的老母亲同住为由拒不搬出涉案房屋,段某某夫妇也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执行陷入僵局。

执行干警经多次做工作,三方当事人终于达成第一次和解协议,因段某某没有全部履行,执行再次陷入僵局。之后,执行干警发现段某有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并立即进行了冻结,最终促成三方当事人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刘某的债权得以实现,张某享有了涉案房屋,不再担心房钱两空。因段某某一处房屋引发的三起案件,历经7年时间全部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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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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