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
2015年12月,泗水县被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确定为“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单位”。县政府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审查范围、标准、方式、流程等方面探索创新,出台了《泗水县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逐项明确具体内容和完成时限。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建立了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等标准。
泗水县法制办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专题培训活动,按照应审尽审的原则,把规范性文件草案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未经审查的文件不得出台。合法性审查期间,对于可以完善修改的,由法制办提出修改建议反馈起草部门。经合法性审查后,泗水县法制办作出书面审查意见书。对于不具有制定权限、有违法内容、必要程序缺失、未采纳公众修改意见以及文件逻辑和文字存在重大错误的,一律退回起草单位,不予提报县政府常务会议。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泗水县规范性文件内容逐步细化、审查机制更趋科学合理、程序更加规范、职责更加明晰,规范性文件审查率、纠错率不断提高,合法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明显增强。(通讯员张恒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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