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全市房地产市场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延期交房等五类行为将被严查?

济宁晚报 2020-07-21 08:07 大字

本报记者 刘菲 通讯员 宋一民

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从即日起,济宁市将集中开展针对全市房地产市场领域虚假宣传、延期交房、庭院搭售、违规预售、中介乱象五项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据介绍,此次整治行动以打击虚假宣传为重点。重点整治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购房;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地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的商品房;通过捏造、曲解房地产政策等方式散布不实信息,误导市场预期;捏造、散布房地产销售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商品房等行为。

另外,以整治延期交房为重点。重点整治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按期交付商品房;未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需延期交付但未按时告知买受人等行为。

以整治庭院搭售为重点,重点整治已审批规划方案中无“庭院”、“院落”、“院子”标注,但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向购房人搭配出售等行为。

同时,集中整治房地产销售中存在的违规预售行为。重点整治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入会、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认筹金等款项;违背购房人意愿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等行为。

此次专项整治的内容还包括房地产行业中的中介乱象。将重点整治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中介经纪机构为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形式乱收费;与投机团伙串通,谋取不当利益;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用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等行为。

本次集中整治活动,市住建局将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和抽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需认真组织排查,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公布举报电话。对排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执法,在责令做好整改工作的同时,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对属于其它部门单位查处职责的,要第一时间将线索和问题进行移交处理。

市住建局公布了全市住建系统五项专项整治活动投诉举报电话,市民可通过举报电话对本市房地产行业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济宁市住建局3239855、2317756

任城区住建局5660631

兖州区住建局3746963

曲阜市住建局6500155

泗水县住建局3745957

邹城市住建局5287577

微山县住建局8299819

鱼台县住建局6225885

金乡县住建局8712026

嘉祥县不动产中心6822284

汶上县住保中心7210600

梁山县住建局15726585206

高新区城建交通局6628623

太白湖新区建设局6537013

经开区开发建设局6981185

购买商品房这些细节要留心

多读一点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方便市民办理相关手续,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楼盘证件要齐全

购房前应认真查看售楼处现场公示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不全的楼盘,不要购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支付任何价款。售楼处现场查看的证件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楼盘属期房的,还应当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盘属现房的,应当具备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签订合同要细心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维护房屋交易双方权益及责任权利的重要凭据。合同一经签订,除合同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外,均具有法律效力。

购房人应要求开发企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签订合同(即网签合同)。签订合同时,购房人本人需持身份证进行用户信息注册。

应认真阅读购房合同,特别是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房屋面积、价格、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交房时间及注意事项、房屋登记时间等,双方协商并确认所有内容。

购房人认为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以及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卖方承诺的事项(包括销售人员承诺),对其购买行为有影响的,均应当要求开发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交款要谨慎

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是业务主管部门维护购房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是由开发企业开设、政府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售楼处有公示。

购买期房的,购房人应直接将购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应向个人账户、非监管资金账户交存房款等任何款项。

办理合同网签备案要及时

购房人务必要求开发企业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备案,防止“一房多售”。购买期房的,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应按照约定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购买现房的,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后,购房人应要求企业在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且向购房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的商品房,均属违规行为。

违规销售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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