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截过路货车,强收“过路费” 宁阳6名涉恶人员被判敲诈勒索罪

齐鲁晚报 2018-12-21 05:36 大字

本报泰安12月20日讯(记者王坤)20日,宁阳县人民法院对宁某等六人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宁某因从事货车运输业务对途经宁阳、曲阜到平邑的货运线路以及规避超载检查等情况较为熟悉,2017年七、八月份,经其本人提议,并邀请王某某参与,以“对外宣称保证货车途径曲阜路段不受交通、交警查处”为由,向拉送石料的货车收取“带路费”。后分别纠集被告人高某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该团伙夜间在乡饮与曲阜交界等路段设点,以需要打点协调曲阜方面关系保证不被查处等为由,按每辆车150元为基准,对过往车辆收费。对不同意其带车的车主,采取拦截车辆、“向交通、交警部门举报货车超载”等手段相威胁,迫使货车车主向其交纳“带路费”累计77050元。

宁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被告人高某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以收取“过路费”、“保路费”名义,采取拦截车辆、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等威胁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经合议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过程秩序良好,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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