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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还贷无钱赔偿曲阜一“老赖”被判刑

济宁日报 2017-09-28 10:11 大字

居住在曲阜市王庄镇的孔某,是一起交通事故的被执行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想方设法隐匿财产,逃避履行生效判决,前后被法院拘留两次仍不思悔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曲阜市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判处孔某有期徒刑。

被执行人孔某因交通事故纠纷被张某某诉至曲阜市法院,曲阜市法院审理后判决孔某判赔偿张某某医疗费等损失35万余元。但孔某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找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张某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转入执行后,曲阜市法院向孔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期间多次联系孔某,要求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但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拒不执行。法院执行局遂展开调查,发现孔某所从事的个体经营,一直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其妻子有固定工作。且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孔某曾归还银行贷款4万元,购买保险3万元,办理银行贷款7万元等。据此情况,曲阜市法院先后两次对其进行拘留,但孔某仍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且为了躲避执行,孔某夫妻俩借用父亲和妹妹的银行卡进行家庭生产、生活的存取款需求,导致其名下一直无财产执行。根据掌握的线索,曲阜市法院执行局以拒执罪将孔某转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7月10日,曲阜市检察院对孔某提起公诉。2017年8月4日,曲阜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孔某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考虑其被采取刑事措施后积极主动与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赔偿了张某某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据此,曲阜市法院依法判处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相关链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2015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8 法释〔1998〕6号)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三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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