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济宁市城区国四及以上 排放标准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的通告
按照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20〕38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满足市城区居民生产生活运输需求,在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济宁市城区“大二环”内柴油货车限行的通告》(通告〔2020〕1号)和《关于对济宁市城区北二环中重型载货汽车禁行调流的通告》(通告〔2020〕3号)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即日起放宽对济宁市城区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城市配送货车通行限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城市配送货车(不含过境车辆)可以进入济宁市城区“大二环”限行区域内通行,通行时间为每天晚12时至次日凌晨6时。
二、需进入济宁市城区“大二环”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城市配送货车必须依法依规办理通行证,并按照行政审批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行驶。
三、城市配送货车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四、违反本通告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
原政策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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