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劳动人事仲裁院 主动服务协议履行

济宁日报 2021-09-01 07:36 大字

“非常感谢你们帮我拿到了血汗钱,要不然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了。”李先生边说边把一面印有“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的锦旗交到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副院长手中。“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认可和鼓励,这都是我们应该做的,您不要客气。”该副院长这样说。

李先生原系某单位职工,后因劳动报酬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与单位多次沟通未果遂向市仲裁院提交立案申请。市仲裁院仲裁员主动对接当事人,通过“讲情、讲理、讲法、讲和谐”的方式,促成调解协议。同时,李先生表示目前生活困难,希望尽快能拿到钱。仲裁员了解到该情况后与单位再次沟通,引导单位主动履行义务。经协调,单位将2万元现金当场支付给李先生,双方的劳动争议就此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正常来说,仲裁部门出具调解文书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终结,调解文书中所涉及到的协议履行不属于仲裁部门工作职责。市仲裁院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创新推出“协议履行主动引导”服务,即对于相关争议达成协议的,特别是劳动者为维权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工伤职工、农民工、“三期”女员工、生活困难人员)或小额标的协议,由案件承办人员主动对接用人单位,引导其当场签订协议、当场支付调解款。自推出该项服务推出以来,已帮助30多名劳动者现场获得调解款36余万元,获得了办事群众的一致好评。(通讯员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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