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全面提高 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

济宁日报 2021-04-29 07:24 大字

本报济宁讯(记者王粲通讯员杜金玲)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济宁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明确全面提高济宁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困儿童及困难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标准。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将惠及全市城乡困难群众。

此次提标提补后,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91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91元。低保资金实行补差发放,补差水平要与低保标准同步增长,适度提升。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29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69元。照料护理标准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提高到每人每月638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提高到每人每月319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提高到每人每月191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36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4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78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4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5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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