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仲裁委员会公告
张海霞、荣令刚、李建军、宋惠玲、陈祥凯: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张子扬与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19)第111号],已经审理终结。本会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济宁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济仲裁字(2019)第111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应申请人的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11层济宁仲裁委员会1107室;电话:0537-2348790]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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