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记者 王浩奇 报道
本报济宁讯 日前,按照《济宁市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攻坚计划》部署要求,济宁市1月份起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对合规医疗费用按医保有关政策进行支付。取消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将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就医负担。
据了解,2019年6月,济宁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所需基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全市统一筹集标准,按每人每年70元标准筹集使用,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元,每日负担一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学校卫生室(所)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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