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将执行第三批国家药品集采中选结果
本报济宁11月6日(记者王粲)今天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同志围绕全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2019年12月1日,济宁市全面执行国家“4+7”试点城市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中选的第一批25种药品和第二批32种药品共计57种,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和2020年4月15日进入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第一批中选药品价格与扩围地区2018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中选价平均下降了59%;第二批中选药品与2018年山东省采购平台挂网价相比平均降价74.45%;涉及降脂、降压、降糖、抗病毒、抗肿瘤等慢性病患者治疗药物。患者药费负担明显减轻。
国家第三批集中采购55种药品,覆盖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疾病、精神疾病、抗感染等多个治疗领域,全国平均降价幅度53%。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山东)中选结果将于11月16日在济宁市全面落地实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严格把握质量门槛,以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作为集采范围,所有药品都具有相同质量疗效层次,是在同等质量情况下来降低价格,患者无需担心质量下降问题。
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切实发挥集中带量采购市场规模优势,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成立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联合体的通知》和《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监督办法(试行)》,并积极推进济宁、临沂、枣庄和菏泽跨市联合采购,成立“鲁南经济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联盟”,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交易成本和采购价格,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2020年9月23日,四市联合印发了《鲁南经济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联盟关于推动市域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价格政策联动的通知》,充分发挥采购联盟集中议价和批量采购规模优势,综合考虑临床需求、省内其他城市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价格水平及医保支付标准等因素,实行价格联动政策,进一步推进药品(耗材)联合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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