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350万余元,获刑两年十个月

山东法制报 2020-10-21 10:53 大字

近日,由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逃税案一审宣判。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应纳税款,上缴国库。

2009年至2015 年,李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砂石料生意,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李某某通过向他人采购石料直接供货结算的方式,长期向济宁某混凝土公司供应砂石料,经营期间一直未申报纳税及交纳税款,经核算销售金额共计7000 万余元,应纳税额为350万余元。

2018年8月,税务机关依法向李某某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李某某限期办理纳税申报,李某某拒不申报。随后税务机关对李某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李某某限期缴纳税款350万余元,李某某拒不补缴。

李某某的涉案线索被移交到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向任城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规定,作为法定纳税人,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应纳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林茂李丽丽

新闻推荐

想成为5A级社会组织吗?机会来了! 这些信息要知晓

本报记者苏茜茜通讯员孔宪国为提高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水平、专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近日,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市...

济宁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济宁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