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我的地不给我钱? 法院审理后驳回:已由实际耕种人领取
吴某是高新区王因街道某村村民,在村中承包了一块4.5亩的土地,并交给了自己的哥哥嫂子进行耕种。济宁供电公司在实施35千伏王因变电站10千伏杨村线新建工程过程中,在该土地上架设了三基电杆,当时便按照高于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村委会支付了被占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赔偿款,并由实际耕种人吴某的嫂子领取。
吴某得知后,觉得钱不应该赔付给其家人,而应该赔付给自己,于是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济宁供电公司支付永久性占地补偿按照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测算面积每亩15.8万元标准进行补偿。
在审理的过程中,吴某应当举证证明济宁供电公司占用其承包地的具体面积及具体的补偿标准,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而济宁供电公司提交的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已经按照高于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村委会支付了涉案被占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并已由耕种人领取。因此,法院一审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不服便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济宁供电公司是否应补偿上诉人吴某所主张的损失。吴某主张应根据涉案线路安全区的面积按照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输电线路通行并没有影响吴某承包土地的实际耕种,更未进行征收,因此吴某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于是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本报记者 李胜男
通讯员 杨琳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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