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善 依法兴善 依法治善 慈善法核心问题释义

济宁日报 2020-09-05 07:31 大字

为深入学习宣传慈善法,增强公众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法律遵从,推动济宁市慈善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特节选部分社会关注度高的法律条款,进行重点解读和阐释,以期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慈善募捐的主体限于慈善组织,

个人不能募捐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慈善募捐的主体限于慈善组织,募捐行为是基于慈善宗旨。慈善募捐,包括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公开募捐的核心特征在于募捐对象的不确定性,其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定向募捐的核心特征在于募捐对象的特定性,其关键的要素在于募捐对象与慈善组织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关系”,即可以是组织上的关系,比如慈善组织的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

不是所有的慈善组织

都可以进行公开募捐

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行为设置了许可制度,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只有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方可开展公开募捐。

慈善法没有禁止个人求助

个人求助是指某个自然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请求社会公众给予帮助。为自己募,不是慈善。对此,法律并不禁止。

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慈善法施行后,无论是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

网络募捐信息不可随便发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募捐是慈善募捐的一种方式,与其他募捐方式一样,其主体也应当是慈善组织。只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

根据《公共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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