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出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异地缴存公积金可用在济宁市购房
本报记者 刘菲
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满足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济宁市自2020年10月31日起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并明确部分贷款政策有关事项。满足条件的职工可使用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在济宁市购房。
新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且借款申请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并执行济宁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偿还、担保方式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等均按照济宁本地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异地贷款时,除应提交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基本贷款资料外,还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三年缴存流水,并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印章,以及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薄或由借款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现场签订的《工作所在地承诺书》。同时,在济宁市缴存的公积金也可用于在异地购房。
新规还明确了部分贷款政策,借款申请人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共同申请人在异地缴存的,在核算贷款额度时,异地缴存余额及异地缴存时间可纳入核算范围。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若曾经在异地缴存且异地与本地缴存时间连续,在核算可贷额度时,缴存时间系数及账户内余额可按照异地与济宁本地缴存情况合并计算。
异地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贷款受理。借款申请人按要求准备资料后,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贷款审批。贷款申请受理后,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对《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工作所在地承诺书》等信息进行核实。
合同签订。贷款审批通过后进行合同签订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妥并登记后进行贷款发放。
贷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均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地贷款相关政策:
连续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含1年)。
具有合法的购买或者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者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者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有可靠的担保。
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建造或者大修、翻建房屋的,必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
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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