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出台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同一单位的职工 缴存比例应一致

济宁晚报 2020-08-07 07:27 大字

本报记者 刘菲 通讯员 高婷婷

为进一步加强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规范归集业务标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日前,济宁市出台《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施行时间:自2020年9月7日起,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

缴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本市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应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核定,并应当符合本市规定范围。

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按照本市职工缴存比例的双倍执行,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

与现行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

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门槛

将在本市稳定就业的港澳台同胞、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纳入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等)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内容。

明确新参加工作及调入两种情况的职工公积金起缴情况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增设集中封存管理账户

《办法》增设了集中封存管理账户。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要求,中心增设集中封存管理账户,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

增加网上缴存业务

开通网上缴存业务办理,实现“便民、利民、高效”的在线业务办理运作模式。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

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对于违规办理缴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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