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告

山东法制报 2020-07-21 12:37 大字

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姚延召、姚立进、仲瑞与被申请人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裁决如下:1、本委依法确认申请人仲瑞与被申请人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确认申请人姚延召与被申请人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确认申请人姚立进与被申请人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自2009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申请人仲瑞、姚延召、姚立进于2018年11月1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仲瑞经济补偿金11700元;支付申请人姚延召经济补偿金11124元;支付申请人姚立进经济补偿金26923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姚延召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工资26341元;支付申请人姚立进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工资26394元;支付申请人仲瑞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工资2616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到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56616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特此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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