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起海关对部分出口 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济宁日报 2020-04-11 07:13 大字

本报济宁讯(记者张彦彦)记者从济宁海关获悉,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30号公告,即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此次调整涉及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和医用消毒剂等11个产品类别,共计19个HS编码。

HS编码调整后,有关出口企业应按照法检商品要求向产品产地海关申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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