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生产

济宁日报 2020-04-03 08:08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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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生产和项目开工建设的通知》

(一)强化疫情防控企业融资保障

对于国家确定的16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银行机构要主动对接,并积极落实优惠利率等信贷支持政策。对于省确定的145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各银行机构要按照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精神,优先加大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对于后续纳入国家和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银行机构要跟进对接,全面落实有关政策,全力保障融资需求。对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其他医药及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医药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医疗科研等单位,各银行机构要强化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满足合理融资需求。要继续做好涉及生产生活基本保障领域企业的融资支持工作,对煤电油气和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各银行机构要保持存量融资稳定,原则上只增不减。

(二)着力满足企业复工生产融资需求

对于生产经营正常、因疫情延误复工、还款暂时困难的企业,要灵活运用循环贷款、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予以展期或续贷,稳定企业授信,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盲目进入不良或纳入征信系统,不启动起诉查封程序。对于实施技术改造的复工企业,银行机构要积极提供中长期贷款,优化企业信贷结构。

对于规模以上1268家重点工业企业,银行机构要通过电话、视频、走访等方式有效对接,指导企业科学制定融资方案,符合信贷政策的3月底前完成授信审批程序。

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融资成本要实现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

(三)加大项目开工建设支持力度

对已授信并符合放款条件的重点项目,银行机构要根据建设进度加快信贷投放,做到应放尽放。对暂时不具备放款条件的重点项目,银行机构要积极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同步做好授信审批前期工作,满足放款条件后及时完成审批放款。对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引领性、支撑性项目和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重点融资项目,要指定专人服务,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融资规划,促进项目早落地、快建设。

责任科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科

责任人:李腾飞

投诉电话:0537-7712345

联系电话:0537-2077061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做好贷款业务资金接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放宽业务办理条件

1.银行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将本行无还本续贷等产品及服务扩展至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2.在整体风险可控前提下,银行机构适度放宽小微企业申请无还本续贷产品的条件,可不受已有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疫情期间产生的逾期记录等方面的限制。

3.对于已经办理续贷的企业,由于疫情影响到期仍无法归还贷款的,在国家疫情防控时期,银行机构在严格把握连续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的有关要求及其他条件基本正常的情况下,可根据客户申请继续为其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

4.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还款困难的重点行业企业,银行机构可适当放宽再融资类业务办理条件,在坚持风险敞口不扩大原则下,可不受贷款本金压缩比例要求限制,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

5.对于贷款已出现逾期或存在积欠利息,但确属与防疫物资生产销售相关的企业,银行机构可在整体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其办理展期、再融资等业务。

丰富业务办理方式

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居民服务等行业,符合相关条件且授信在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确有相关资金接续需求的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可依规提供续期最长1年的服务,授信金额可维持不变。

7.疫情防控期间,银行机构可探索将防疫物资生产销售相关企业补充纳入本行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并按照名单内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办理标准为其提供续贷服务。

8.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银行机构采用不增加新的附加条件、不强制要求额外提供新资料、不强制要求新增增信措施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续贷业务。

9.对于与防疫物资生产销售相关的企业贷款即将到期但尚未到期的,鼓励银行机构提前通过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等手段缓解企业还款压力。

优化办理流程

10.办理贷款业务续作中,银行机构在使用原押品或风险缓释能力不减弱情况下,简化押品管理流程,做好押品价值内部评估,缩短押品评估和抵质押办理时间,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11.鼓励银行机构针对本行风险管理实际、企业客户特点,将符合一定条件的贷款续作业务权限下放至二级分行。对于国家和省级名单内的资金需求紧急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其贷款续作业务,银行机构可根据授权采取“先放款、后备案”等模式加快业务流程,1天内完成审批。

12.银行机构要进一步简化贷款续作业务的审批流程,原则上要将办理期限缩短到2天以内;有关材料提报鼓励采用线上模式,纸质材料可待疫情结束后另行补报。(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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