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解读

济宁日报 2020-03-19 00:35 大字

(上接1版G)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政策内容:

1.支持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银行可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享受政策主体范围:所有“境外采购疫情防控物资”的进口主体。

企业所需提供材料: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责任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中心支局

责任科室:外汇管理科

责任人:彭英、隋津

联系电话:0537-2070823,2070825,2070820。

2.简化外汇捐赠入账结汇手续。境内机构接受外汇捐赠资金,可不开立捐赠外汇账户,捐赠资金直接结汇使用。

享受政策主体范围:所有接收境外捐赠的与疫情防控相关资金的机构。

企业所需提供材料: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责任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中心支局

责任科室:外汇管理科

责任人:彭英、隋津

联系电话:0537-2070823,2070825,2070820。

3.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不再执行“事前、逐笔向银行提交证明材料”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实需向银行直接申请办理。

享受政策主体范围:所有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资金结汇的企业。

企业所需提供材料:支付指令。

责任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中心支局

责任科室:外汇管理科

责任人:彭英、张蕊

联系电话:0537-2070827,2070825,2070820。

4.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企业从境外融资如用于疫情防控,取消“融资上限和币种一致”等限制,可以根据企业实需从境外融入资金。

享受政策主体范围:适用于非金融企业。

企业所需提供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次拟备案(登记)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等)。

(2)外债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对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发行通函、认购协议正本及协议主要条款复印件、全球债券证书等材料,材料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内容中文译本。

(3)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等材料。

(4)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跨境融资管理模式选择的书面说明等材料。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还应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5)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还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责任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中心支局

责任科室:外汇管理科

责任人:彭英、张蕊

联系电话:0537-2070827,2070825,2070820。

5.特殊外汇业务事后备案。除上述以外的其它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均可按“先为企业办理,后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的原则处理。

享受政策主体范围:适用于“与疫情防控相关、但不符合现行法规规定”有特殊需求的企业。

企业所需提供材料: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责任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中心支局

责任科室:外汇管理科

责任人:彭英、隋津

联系电话:0537-2070823,2070825,2070820

举报电话:0537-7712345

0537-20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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